(2016)津0113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富和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富和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荣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351号原告:天津富和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兴路交口天津斯麦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张保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荣,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原告天津富和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富和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富和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