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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登万与陈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万,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张登万,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凯,男,汉族,1975年6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登万与被执行人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登万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冬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