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全与被告王保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全,王保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1486号原告:李兴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保家,男。原告李兴全与被告王保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保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兴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保家支付原告李兴全劳务费30,000元;2、判令被告王保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原告李兴全经朋友介绍、受被告王保家雇请在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五九客专(湖北段)二标段项目中从事打桩机工作,约定200元/米,按实际挖桩基的米数进行结算。2015年12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王保家应支付原告李兴全劳务费3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付清。但被告王保家并未依约履行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被告王保家未予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原告李兴全受被告王保家雇请在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五九客专(湖北段)二标段项目中从事打桩机工作,约定200元/米,按实际挖桩基的米数进行结算。2015年12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王保家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兴全人民币叁万元整,今欠人王保家春节前付清2015年12月8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全为被告王保家提供了劳动,王保家对拖欠李兴全劳务费的数额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被告王保家应按确认的拖欠劳务费数额30,000元及时支付给原告李兴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保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兴全支付劳务费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被告王保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远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