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成国与潘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国,潘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国,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潘景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国与被执行人潘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潘景新当即给付15000元;余款在2017年11月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成国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