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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蒋飞兰、郑朝阳与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蒋飞兰,女,1989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郑朝阳,男,2013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法定代理人:蒋飞兰,女,系郑朝阳母亲。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祝寿,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飞兰、郑朝阳与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道县宏佳运输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