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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凤林与杜志洪、侯双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林,杜志洪,侯双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79号原告:贺凤林,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杜志洪,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侯双双,女,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邮电大厦。负责人:赵春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粉粉,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凤林诉被告杜志洪、侯双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凤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贺凤林承担。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