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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贾改兰与王利斌、武润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改兰,王利斌,武润利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贾改兰(清徐县昌宇运输信息服务部业主),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年,男,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王利斌,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被告:武润利,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原告贾改兰与被告王利斌、武润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现原告贾改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改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斌、武润利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改兰撤回对被告王利斌、武润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贾改兰负担。审 判 长  吴岩青审 判 员  赵启珺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