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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美英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美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28号原告:傅美英,女,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蓥,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福堂,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美英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美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美英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淑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