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振庆与张凯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庆,张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385号原告:吴振庆,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吴振庆与被告张凯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振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振庆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庆撤诉。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