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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振庆与张凯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庆,张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385号原告:吴振庆,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吴振庆与被告张凯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振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振庆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庆撤诉。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