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364胡维兵与田克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兵,田克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64号原告:胡维兵,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挖掘机驾驶员,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田克彩,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原告胡维兵诉被告田克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维兵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