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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364胡维兵与田克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兵,田克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64号原告:胡维兵,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挖掘机驾驶员,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田克彩,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原告胡维兵诉被告田克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维兵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