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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闯军与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闯军,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马闯军,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解新芳,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马闯军之妻。被执行人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爱龙,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闯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祎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款5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马闯军兑付,申请执行人马闯军对其余款项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