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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恢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琴与舒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琴,舒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琴,女,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舒增文,男,生于1953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杨琴与舒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