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玉凤与被执行人刚晓龙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凤,刚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凤被执行人:刚晓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凤与被执行人刚晓龙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