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广杰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广杰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文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