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莉英与高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英,高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710号原告:徐莉英,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高巧斌,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英与被告高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高巧斌无法送达,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莉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莉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