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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莉英与高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英,高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710号原告:徐莉英,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高巧斌,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英与被告高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高巧斌无法送达,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莉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莉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