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毛仔、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毛仔,詹明,杨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邓毛仔,男,汉族,1949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景市珠山区,被执行人詹明,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景德镇市,被执行人杨巧义,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景市珠山区,申请执行人邓毛仔与被执行人詹明、杨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03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提出执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南新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赵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