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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战勇与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勇,王红翠,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67号申请人李战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王红翠,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侯杰(系王红翠丈夫),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战勇与被执行人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红翠、侯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162****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855****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建设银行036044998013012****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4818520****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2200720019****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81000128****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81000549****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红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60001090****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620120553****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4045639****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4045639****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侯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2201320031****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