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李佩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佩坤,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6月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佩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怀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佩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佩坤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佩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佩坤(持C1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D×××××的白黑色东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金家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佩坤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5.4mg/l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李佩坤带至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李佩坤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2mg/l00ml,大于80mg/100ml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佩坤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朝阳司鉴所(2017)法毒检字第199号检验报告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李佩坤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佩坤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佩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