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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菲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菲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菲平,绰号“莫莫”,男,1994年4月9日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宁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菲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菲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菲平伙同曾某2(已判刑)、廖某(已判刑)窜至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的“奥普集成吊顶”门口,盗窃被害人温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920元。2、2015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曾菲平伙同曾某2、曾某3(已判刑)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赣B×××××小轿车窜至石城县盗窃摩托车。他们先后到石城县二小门口、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三和漆”店门口、石城县琴江镇桂花巷“慈爱悬灸堂”旁,分别盗窃了一辆银灰色的女式摩托车、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害人董某)、一辆“豪爵铃木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宗申牌”摩托车价值4500元。另二辆女式摩托车因未找到赃物,失主也未报案,故未认定盗窃数额。3、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菲平伙同曾某3、刘某(已判刑)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赣B×××××小轿车窜至石城县盗窃摩托车。他们先是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博发农机商城”后面,盗窃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又到石城县琴江镇“中国香鞋”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严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力神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上述两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6500元和3150元。4、2015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曾菲平伙同曾某2、曾某3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赣B×××××小轿车窜至石城县盗窃摩托车。他们先是到石城县财富广场“仁心大药房”门口,盗窃了被害人白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铃木牌”女式摩托车,后又到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南大道“龙巢建材总经销”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两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4800元和7200元。被害人吴某1、严某1、白某1、李某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了他们。综上所述,被告人曾菲平参与盗窃作案8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070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曾菲平主动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菲平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曾某3、曾某4、刘某、廖某的供述及辨认盗窃现场笔录,被害人温某1、董某、吴某1、严某1、白某1、李某的陈述,证人曾某1、张某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进出石城县城卡口高清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福建省榕城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本院(2016)赣073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2017)赣073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菲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菲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故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菲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菲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力生审 判 员  陈青根人民陪审员  黄荣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颖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