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吴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吴万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734号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丛林沟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8574360XL。法定代表人:曾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鹰,男,1976年5月23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双鸭山市。被告:吴万兵,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万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万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6元,由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