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晓升贪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353号罪犯张晓升,男,43岁(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晓升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云超、陈进喜,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监狱警察熊恩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晓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张晓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根据张晓升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晓升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张晓升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且系数罪并罚,其中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对该犯的减刑应予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被判处的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张晓升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减积分三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2)罪犯张晓升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张晓升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罪犯日常奖扣分信息等。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张晓升原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从严减刑的出庭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