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会棚与谢冬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会棚,谢冬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479号原告:蔡会棚,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谢冬源,男,1972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会棚诉被告谢冬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会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审判长 黄丽平审判员 薛志军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淑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