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志涛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涛,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西林子村农民,住西林子村。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曙光村。法定代表人刘士荣,村委会主任。王志涛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在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账户内的存款3000元扣划至饶河县法院账户内,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志涛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