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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抚州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维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抚州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大道西侧凤凰城三期商业广场D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维春,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李维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6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6.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维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抚州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抚州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多福陪审员  万园秀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