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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德宝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宝,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86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宝,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董事长。李德宝申请执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德宝以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