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晓新、黄爱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新,黄爱芬,俞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徐晓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澜岛*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被执行人黄爱芬,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俞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被执行人俞汝松,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俞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申请执行人徐晓新与被执行人黄爱芬、俞汝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7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16272元,诉讼费64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爱芬、俞汝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申请人申请,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