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轩越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轩越工贸有限公司,四川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089号原告:攀枝花轩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8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桂芳,总经理。被告:四川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19号。法定代表人:罗征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轩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轩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6元,由攀枝花轩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一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