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赵影与崔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影,崔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4民初2157号申请人:赵影,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崔延辉,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赵影诉被申请人崔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崔延辉所有的本田牌轿车(车牌号:×××)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延辉所有的本田牌轿车(车牌号:×××)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江振波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湛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