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063号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城中南城中街4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宏,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广西浦北县。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坤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