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明全、仇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明全,仇井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679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委托代理人:陈善志、徐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傅明全,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仇井霞,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明全、仇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关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