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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亚香与赵海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香,赵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赵亚香,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赵海昌,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赵亚香与被执行人赵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海昌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05)绿民二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昌名下房产的查封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昌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火烧里屯,长房权字第50626511、丘地号6-37/20-24、面积70.80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昌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火烧里屯,绿园集建(城西)字第970354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查封三、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绿民二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