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荣与邹国芬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邹国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34号原告:李荣,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1********,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权村。被告:邹国芬,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2********,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权村。原告李荣与被告邹国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要求与被告邹国芬离婚,共同财产住房一处归被告居住,楼房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找差款50,000.00元,存款30,000.00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于1980年1月5日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了事实婚姻。婚初感情较好,生育两名女孩已经成年。双方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海伦市文明街二委15组广播局集资楼二单元六楼西门67.43平方米住宅一处,存款30,000.00元。共同债务有该楼房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尾欠25,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荣与被告邹国芬离婚;二、共同财产坐落于海伦市文明街二委15组广播局集资楼二单元六楼西门67.43平方米住宅一处、存款30,000.00元归被告邹国芬所有,被告邹国芬给付原告李荣楼房找差款50,0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20,0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三、共同债务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尾欠25,000.00元由被告邹国芬偿还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连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