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高瑞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03号南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高瑞荣,女,1959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潞灌乡龙堂村马彦,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潞灌乡龙堂村高焕英,女,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潞灌乡龙堂村孙淑霞,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潞灌乡龙堂村马海英,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潞灌乡龙堂村南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高瑞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37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金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