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伟、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王志忠,陈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志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晓芬,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王志忠、陈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忠、陈晓芬名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忠、陈晓芬的银行存款1002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俊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