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宝茹与李晓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茹,李晓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62号原告:王宝茹,住德惠市。被告:李晓丰,住德惠市。原告王宝茹与被告李晓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宝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4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做业务员,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并按业务量的20%提成。截止到2014年8月份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及提成50000元,但被告只在2014年3月份支付给原告5000元,尚欠45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劳务报酬,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有与被告通话录音为证,故起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付的劳动报酬。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宝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