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兰保才、姜艳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保才,姜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一队。法定代表人:张振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芳,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兰保才,男,55岁。被执行人:姜艳波,女,51岁。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保才、姜艳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兰保才、姜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装载机款21.73万元。二、被告兰保才、姜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21.73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26日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案件受理费1458.00元,由兰保才、姜艳波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4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保才、姜艳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姜艳波名下暂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兰保才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本院已冻结兰保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兰保才名下有1辆捷达牌轿车(车牌号码为:吉B88C**)。查明被执行人兰保才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将该房屋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将二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兰保才、姜艳波现去向不明。经办案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后,吉林市厦工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兰保才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兰保才、姜艳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兰保才、姜艳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书 记 员  鲍 晶书 记 员  鲍 晶(此件3页,印7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