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汉申与马喜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申,马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汉申。被执行人:马喜国。本院在执行刘汉申与马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喜国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8.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6月13日将马喜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案暂不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