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于修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英,于修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英,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修江,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陈桂英因与被上诉人于修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桂英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陈桂英与于修江之间没有合同纠纷,本案不应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到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未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本案争议标的为于修江要求陈桂英偿还借款即给付货币,故于修江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于修江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陈桂英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陈桂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