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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33杨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柳,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江苏省。杨柳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答复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5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柳上诉称:因省政府苏政复[2005]23号批文(以下简称23号批文),导致其申请宅基地建房未果,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向省政府提出撤销23号批文,但省政府未予答复或处理,该不作为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省政府不作为违法,并对上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本院认为:省政府23号批文是对镇江市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请示作出的内部批复,与上诉人杨柳申请宅基地建房未果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批复对上诉人杨柳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省政府对杨柳提出的请求未予答复或处理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杨柳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杨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