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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7号404室,组织机构代码255434126。法定代表人俞伟民。委托代理人:朱秀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垅大街建行后,组织机构代码694581478。法定代表人樊志法。本院在执行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畈7号地块【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400**】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在建的多套房产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首封,且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处置该上述财产,故我院无处置权,已向处置法院发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5)杭桐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6806026.1元、案件受理费105978元、执行费9420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