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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芝凤与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凤,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857号原告:李芝凤,女,汉族,1953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商城路裕鸿国际D座1单元13层208。组织机构代码:56102179-2。法定代表人:曲华杰。原告李芝凤诉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芝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芝凤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芝凤负担。审判员  郅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童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