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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俊梅与楚凯、张贤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梅,楚凯,张贤平,邯郸合益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401号原告:王俊梅,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凯,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张贤平,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邯郸合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彭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7825882074。法人代表:张中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王俊梅诉被告楚凯、张贤平、邯郸合益陶瓷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俊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梅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