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谷红霞、张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红霞,张玉莲,张巧云,赵文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谷红霞,女,1978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1982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张巧云,女,1974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文玺,男,197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红霞与被执行人张玉莲、张巧云、赵文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2732元。2、案件受理费0元。以上标的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2273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申请人暂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