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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发喜、吴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发喜,吴晓燕,孙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733号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笔东路1号龙汇碧水龙庭5幢1层36-38号店。法定代表人:卢立进,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君,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哲长,公司职员。被告:杨发喜,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晓燕,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孙鸣,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村镇银行)诉被告杨发喜、吴晓燕、孙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欣村镇银行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计1197.5元,由原告恒欣村镇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继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