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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文华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沪士饺子王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华,哈尔滨市南岗区沪士饺子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华,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沪士饺子王,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182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沪士饺子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资75900元,执行费1039元。因该案件重复立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