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嘉汇、张玲娣与张佳俊、张财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汇,张玲娣,张佳俊,张财林,施萍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1641号申请人:黄嘉汇,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张玲娣,女,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张佳俊,男,199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张财林,男,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施萍梅,女,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黄嘉汇、张玲娣与被告张佳俊、张财林、施萍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嘉汇、张玲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佳俊、张财林、施萍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张玲娣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嘉汇、张玲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佳俊、张财林、施萍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玲娣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黄嘉汇、张玲娣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