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银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银海,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银维,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XX竹业建材厂,浙江锐硕科技有限公司,邵文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被执行人:刘银海,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4257607。法定代表人:邵文煊。被执行人:刘银维,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组织机构代码799530378。法定代表人:钟秀英。被执行人: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3272084-X。法定代表人:刘银海。被执行人:余姚市XX竹业建材厂,住所地余姚市牟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039806-2。法定代表人:赵燕琼。被执行人:浙江锐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38726。法定代表人:胡旭海。被执行人:邵文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银海、宁波锐硕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银维、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XX竹业建材厂、浙江锐硕科技有限公司、邵文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银海、宁波锐硕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银维、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XX竹业建材厂、浙江锐硕科技有限公司、邵文煊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八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