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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建伟、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940号之一申请人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建伟,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建伟、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建伟、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