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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曹振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20层2001。法定代表人:陈川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二百六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五十万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四十万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四十万元,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前给付一百三十万元);二、若被告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债务,则需另行支付原告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从违约日次日起计算至当期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当期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四十元,由原告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华油飞达固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案款由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