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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於秀正与王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秀正,王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250号原告:於秀正,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丽雪,女,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於秀正与被告王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於秀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秀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於秀正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学宇 搜索“”